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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