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二节 走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第一百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第一百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