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二节 走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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