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二节 走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第一百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第一百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百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