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五十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二节 走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第一百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