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五十六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二节 走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第一百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百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