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六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审查处理。对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认为原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认为原决定可能错误,需要复查的,应当移送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一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七条第第五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三条第第五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二条第第五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五条第第五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八条第第五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六条第第五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第第五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