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四百七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七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一条第第五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七条第第五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三条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第五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二条第第五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第第五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八条第第五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六条第第五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四条第第五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