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七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七条

考验期届满,检察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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