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