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二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第一百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第一百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