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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