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证 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七条对采用下列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一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