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第四十条条司法解释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四十条
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七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