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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