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一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一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七条第第五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三条第第五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二条第第五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五条第第五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八条第第五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六条第第五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第第五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