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六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二条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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