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六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九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是否询问证人、鉴定人,是否需要出示证据。
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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