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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