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一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移送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的,应当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信息,由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第一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第一百三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