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移送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的,应当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信息,由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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