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使用化名等代替调查、侦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二)不具体写明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方法;
(三)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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