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九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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