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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