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八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八条

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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