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二条条诉讼法第一章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