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一条诉讼法第七章 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一条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协助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一)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外国充分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利;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可供执行的财物; (四)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详细描述了请求针对的财物的权属、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信息; (五)没收在请求国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完全执行; (六)主管机关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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