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二十条条诉讼法第三章 送达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送达传票、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和其他司法文书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二条第第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