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