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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