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应当由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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