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四十八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