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百八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八十七条
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清单以及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第一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一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第一百九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