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三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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