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三百零四条条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零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第第三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第第三百零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第三百零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第三百零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第三百零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第第三百零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