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三百零五条条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零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第第三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第第三百零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第三百零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第三百零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第第三百零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第第三百零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