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三百零六条条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零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第第三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第第三百零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第三百零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第三百零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第三百零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第第三百零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