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四节 速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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