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二十一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四节 速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二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第二百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第二百二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第二百二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