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四节 速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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