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四节 速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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