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二十四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四节 速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二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第二百二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第二百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第二百二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