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五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同章节法条
第第四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第第四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第第四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第第四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第第四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第第四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第第四百三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第第四百三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第四百三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第四百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