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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