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九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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