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二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第二十八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