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法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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