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四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第二十八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