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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