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五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第七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第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第七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