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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