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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