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五百二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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