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三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第二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