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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